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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友會組織章程

長庚大學天然藥物研究所校友聯誼會組織章程(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四日會員大會頒布)

 
第一章 總 則

第 一 條:本會定名為長庚大學天然藥物研究所校友聯誼會 (以下簡稱本會) 。 

第 二 條:本會以加強校友聯繫,砥礪學術研究,發揚團隊精神,協助天然藥物研究所之發展,獎掖後進,以服務社會,造福人群為宗旨。 

第 三 條:本會會址設於「桃園縣龜山鄉文化一路259號 長庚大學 天然藥物研究所」。 


第二章 會 員

第 四 條:本會會員以母校天然藥物研究所畢業校友組成之。

第 五 條:本會會員享有本會一切設施及參與各項活動之權利。

第 六 條: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與決議案之義務。

第 七 條:本會會員如有違背本會會議及決議案,或言行妨害本會聲譽,經本會委員會議,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,得予除名。

第 八 條:本會會員遇有住址變動或其它異動時,必須主動向本會聯絡告知。

第 九 條:非本所畢業之社會賢達、現 (曾) 任教職員,得由本會聘為名譽會員,但不得參加委員之選舉。


第三章 組 織

第 十 條: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利機構,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為原則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。

第十一條:會員大會或臨時大會因故不克舉行時,得改用通訊方式辦理議案或選舉事項。

第十二條:本會設委員會委員若干名,每年由天然藥物研究所校友聯誼會推舉若干委員組織之。

第十三條:委員會設會長一人,由委員推荐經會員大會同意後產生之,會長任期均為三年一任,會長得連選連任。

第十四條:委員會職掌如左:
            (一)召集會員大會 (臨時會員大會) 。
      (二)決定本會會務計劃。
      (三)督導本會各項工作之推行及執行大會決議事項與一般  會務。
      (四)籌募本會經費。
      (五)擴展本會基金事業。
      (六)稽查本會財務收支情形。
      (七)其它屬於本會務之各種事項。

第十五條:委員會設左列人員,由秘書長提名經委員會通過商請會長聘任之,分別掌理各該職責,並由會長綜理會務。
      (一)秘書長一人,襄助會長辦理會務及掌理會員動態,促進公共關係及為會員服務等事項。
      (二)總務組:掌理本會全年度預算、歲入歲出財務收支、保管、帳目編製、報告、會計、出納、採購、管理印鑑及籌募本
         會基金等事項。
      (三)學術文宣組:掌理學術研究發展,出版會刊、雜誌、會員之會籍、文書、議事、法令規章之處理、新聞發佈(宣傳)等事
         項。

第十六條:委員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,如有重要議案時,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
第十七條:本會會務會議,每六個月舉行一次為原則,會議由會長召集之。


第四章 經 費

第十八條: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            (一)會員捐助本會基金。
      (二)各種樂捐款(物)。
      (三)其它

第十九條:本會經費,應存入銀行或郵局,非經秘書長、總務組及本會印鑑,不得動用。

第二十條:第十八條(一)至(三)所列各款 (物) ,經會員捐納之,如因該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時,不得請求退還。

第二十一條:經費經常之開支,應檢附單據,由經手人簽章,經各該組證明,送核對無誤後支付,並由總務組編製帳目提委員會報告。

第二十二條:委員會議時,總務組應提出財務收支書面報告,經委員會決議後核銷,並於會員大會時,作成收支總報告表,向大會報告。


第五章 附 則

第二十三條: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施行,其修正亦同。